『何謂告知義務』? |
保險是最大誠信契約,契約訂定時,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如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因之要保人對保書上之詢問事項,應善盡告知義務。 |
『何謂除外責任』? |
指保險人對契約條款中『除外責任』(原因及期間)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
人壽保險為何會有除外責任?有哪些? |
(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2.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 (二)為了防範道德危險之發生,或為維護公序良俗,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 1.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契約復效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4.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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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既往病症』? |
大多數出現在健康保險保單中,指保單生效之前已存在之病症,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
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僅一人)先被保險人死亡,且無變更受益人則身故保險金如何處理? |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己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在保單「受益人」欄位中填寫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何謂法定繼承人?則其繼承的順序為何?保險金額如何分配? |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次依序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其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 第二順位─父母親,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無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配偶其應繼分為全部 |
若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同時於空難中身故,其保險金如何處理? |
受益人同時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己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有二人,且採均分,今有一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 身故,則保險金如何給付? |
剩下之受益人得百分之五十,其餘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
死亡件須檢具何種文件? |
申請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身份證明及 保單。 |
要/被保險人本人不識字時相關文件應如何簽署? |
請要/被保險人以右手姆指捺印,及二位見證人之簽名(見證人需有行為能力),此與簽名具相同效力,蓋\指印時應清楚、完整且看得出指紋為原則。 |
要保書應由何人填寫?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
1.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名,末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名,以免衍生不必要之糾紛。 2.當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或簽署相關文件時,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已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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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以何人為被保險人? |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1. 本人或其家屬。 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債務人。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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躉繳即期年金 |
所謂躉繳即期年金,是一種「整存零付」的觀念,也就是保戶躉繳了一筆保費以後,保險公司在約定期間便開始給付保險金,直到特定期間終了或被保險人死亡為止。此類型年金的優點在於高齡者仍可投保,但相對的,因為其保費未經過累積期間,被保險人即開始領取保險金,保費也比較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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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契約 |
補充契約是指保險公司與受益人間的一份協議,由保險公司保留保單應給付保險金,根據協議內容訂明的指定付款的時間及金額、受款人,以及其他所有與清償有關的相關因素做給付行為,而非依照原先選定的給付方法給付。 |
解約金 |
解約金又稱解約退還金、退保價值或現金價值,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但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一筆解約費用,另如有尚未繳清之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於給付前也一併扣除。壽險通常為履行契約責任而提存責任準備金,另一方面保戶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時,保險公司即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部份或全部給付解約金。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還解約金,其金額不能低於保險法規定,即保戶應得責任準備金之四分之三(保險法第11條)。 |
道德危險 |
即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詐取保險金而故意之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或擴大的危險。目前最常見的為金手指、金手腕等事件,都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一連串密集同時向好幾家保險公司投保,以詐領高額保險金。 |
預定死亡率 |
由生命表可以得知每一年齡的死亡率,死亡率為計算將來要支付死亡保險金的保險費(稱為死亡保險費)的基礎、這種計算保費用的死亡率稱為預定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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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利率 |
保險費的一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公司,公司將此積存的保險費,做最有利於投保人的運用。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獲得收益,故應予以一定比率打折扣。使用這種打折的利率,稱為預定利率。 |
實支實付 |
即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採實報實銷方式,但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通常保險公司都會有設限額的規定。 |
實支實付保險 |
健康保險之保單條款,被保人實際所發生之費用(通常包括醫療、護理與住院治療費),保險人均給予給付的保險。 |
滿期保險 |
保險契約的保險年度和保險公司營業年度並不一致,故所繳的保費部份是屬於下一營業年度,稱為未滿期保費,而已過期的保費則稱為滿期保費。 |
繳清保險 |
投保人已經完全繳清保費,但是保險期間尚未滿期終止之保險。這可能是(1)在不沒收價值條款下所提供之減額繳清保險;(2)一份限期繳費保單而其所有保費已經付清;或是(3)一份保單其累積紅利用以支付所需之淨躉繳保費,以彌補該保單面額與減額繳清保險之差額。 |
經紀人公司 |
在保險中,由經紀人所經營,專門替顧客分析、選擇並購買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的民營公司。有時亦指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的總代理人 |
要保書 |
要保書為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約之文件。原則上財產保險之要保,可以口頭要約為之,但為免口頭陳述無書面憑證,引發爭議,實務上保險人多要求要保人於要保時填具要保書。 |
保險人 |
所謂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
保險 |
將多數具有相同危險之個體集合起來,藉由統計來預測平均損失之成本,使少數個體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由全體合理分攤的一種制度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本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保險契約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為新台幣20萬元,每一個人死亡金額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每一個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不設上限,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最高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本險係依據財政部通過法令強制車主於領牌驗車或過戶時,需先行投保並出示保險證始可辦理, 若未投保本險而經攔檢稽查舉發者將處六仟元以上之罰鍰,故為強制保險。 |
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
本保險分為傷害責任險及財損責任險其承保範圍如下: 1.傷害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 財損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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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乘客責任保險 |
本保險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負賠償之責。 |
等待期 |
一般用於醫療險、防癌險及重大疾病險,指被保險人自申請投保後,保單持續有效達約定期間以後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才會理賠,這段期間就為稱為「等待期」,通常為三十天到九十天不等,依保險公司約定。 |
猶豫期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隔日起算十天內,可以審閱\保單條款及內容,若認為不符需求,可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這十天即稱為「猶豫期」。 |
免責期 |
多用於失能險,自被保險人失能之日起,持續失能不斷達約定期間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失能保險金,此約定期間為稱為「免責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選擇免責期間,例如: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通常免責期越長保費越便宜。 |
既往症 |
既往症就是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如果有既往症,在投保時一定要詳細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也是一樣。 |